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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阳高新区委员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28 10:10:1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更加突出区党委、管委会谋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职责,更好发挥区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升决策水平,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中共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信阳高新区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区党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把重大事项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议事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区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科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广泛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决策符合区情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坚持权责对等。区党委班子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纪办事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予以追责。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工作措施;
        2.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
        3.涉及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
        4.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5.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置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巡视巡察整改的重大问题;
        7.涉及城乡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8.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到的地价、出让方式等事项;
        9.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处置、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等方面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0.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和投融资方式的审定与调整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1.涉及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签署的重点投资项目、重要合作事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审核、签订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2.涉及以区党委、管委会文件(含区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13.涉及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4.涉及精神文明建设、扫黑除恶、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15.其他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
       1.研究决定区党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调整及有关领导小组、议事机构的设置、调整;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研究高新区干部人事和薪酬考核激励机制的制定和调整;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区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调动和年度考核等次,配合市委做好市管干部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4.研究讨论需报请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5.研究决定区管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聘(任)用、录用、调整、奖惩等事项;
       6.确定后备干部,向高新区下属平台公司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事宜;
       7.研究决定以区党委名义命名表彰以及向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9.其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以及城建、交通、水利、城中村改造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拆迁安置等重大事项。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住房保障、教育卫生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区属国有公司投资或参与合资、合作的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区党委、管委会名义举办、承办的重大节会、招商推介会、大型庆典、涉及全区范围的民俗、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安排。
       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包括招商引资政策、年度招商引资计划的制定,项目落地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优惠扶持政策兑现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的内容
       1.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由区计划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区党委会会议研究。
       2.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须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的项目,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3.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高新区管委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公司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政府采购、投资合作、资产处置、基本建设、重大活动等项目费用支出。
       4.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由具体承办的单位或区属国有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拿出具体意见后,提交区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区党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阶段
       1.广泛征求意见。拟提请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单位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充分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议题,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处级领导同意,并提前报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列入区党委会会议议程。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议题材料除涉密外,应提前一天印发参会领导。由议题提请单位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然后由议题涉及单位逐一发表意见,再由分管处级领导和其他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逐一表态发言。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落实末位表态制,在涉及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项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意见,可以书面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研究干部问题时应逐人表决,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视具体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服务对象或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5.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及涉及单位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及落实责任单位或人员。会后,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征求参会单位负责人意见,经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会审会签后,印发给参会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决策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区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执行,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如遇执行决策会引起严重后果的特别紧急情况,可暂缓执行,并及时向区党委汇报。
       3.会议决策调整。区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执行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处级领导协调后,报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区党委各位班子成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必须重新按集体决策程序进行集体复议、重新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4.及时公示公开。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下发文件、通报情况、公示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
       四、监督检查
     (一)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与信息反馈,并适时进行考察评估,发现决策有偏差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调整、补充、修正和完善决策方案。
     (三)区纪委应依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区纪委应联合办公室、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全区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决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专题向区党委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与执行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要点名通报、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区党委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完整情况,造成集体决定出现偏差的。
    (二)应当经区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区党委会会议决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责任、个人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因班子成员个人行为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公司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有关决策程序,并经分管处级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区办公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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