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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旅游 理性消费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26 10:27:41  浏览次数:


 理性消费—避免踏入低价陷阱
       价廉物美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追求,但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由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正常情况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也不能不包含合理利润,否则企业就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
停止生产经营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
       对于旅游来说,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览等项目费用和旅行社招徕、组织、联络、接待中支出的费用是成本,加上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构成价格。游客支付的旅游费低干价格或成本,旅行社就不会干。但由于大部分游客不了解旅游服务及其价格,一些旅行社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游客,就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接待费用不足并获取利润。如果游客选择了这类旅游,旅行社及其导游等通常就要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否则旅行社不仅不能获取合理利润收入,而且要亏本。对于游客来说,已经做好出游计划、已经报名并交纳了旅游费,特别是已经出发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旅游目的地,大多不得不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否则就会产生对立甚至发生矛盾冲突,大大影响了兴致、情绪,牺牲了旅游质量,出游目的得不到实现,被形象地称为“花钱买罪受”、“花钱买气受”,极端的情况下身心都受到伤害。
       因此,我们郑重提醒游客:出门旅游是为了寻求快乐、舒心、享受,为此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也不宜忽视实际可能地讨价还价、压低价格,牢记“一分价钱一分货”,遵循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实现货真价实的目标。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游前的线路及旅行社选择
        1.尽可能详细了解旅游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标准,并根据常识或事先了解、掌握的信息分析其真实性、合理性,对旅行社关于机票、酒店、景区门票等价格折扣、优惠的解释、说明也可以进行一些分析判断。
       2.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你有权不参加,如参加请慎重选择,并要求旅行社将其纳入旅游计划和价格中。
       3.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及行程安排。在不影响旅游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在旅游高峰期去热点线路旅游。
       4.报名时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看清名称、地址、业务范围。
        (二)签订旅游合同
        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则必须标明项目名称、价格。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款中,不接受“远观”某某景点。
       2.住宿应注明饭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不接受“相当干三星”、“准四星”、“待评五星”等表述。
       3.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特别是所包含的项目内容,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
       4.违约责任中应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
       5.签完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
       6.建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旅游购物
       1..出游前了解目的地的特色产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及其性能、价格,并做好准备。
       2.购物时尽量了解所购商品的相关知识,辨别真假优劣。
       3.注意听取导游和其他游客的善意提示,尽可能不受“大家买了我也买”等心理影响。
       4.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销售场所,并记住索要发票,以便上当受骗后索赔。对干贵重物品,不提供购物凭证和必须提供的证书、手册就不买。
       5.到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注意按照导游、旅行社的提示办理退税,但一般不要完全交由境外导游或旅行社办理,以防欺诈。
       (四)旅游过程中
       1.一般不接受导游、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旅游计划、调整项目或压缩计划项目时间、增加新项目等建议,出于夭气、景区游客数量过多等原因所进行的日程顺序而不是项目内容的调整可以接受。
       2.导游、旅行社等临时提出的新项目,应该问清内容、特性、收费标谁,如果想参加,应该要求导游、旅行社将这些内容补充写入行程计划并签字或盖章,否则拒绝参加。
       3.听清导游对每天、次日行程安排的通知,严格遵守安排的时间,同时督促导游、司机、旅行社等也严格遵守。
       4.服从导游和旅行社按照合同所进行的旅游组织安排,有疑问及时提出。
理性维权—和谐是旅游的需要和目标
       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受到侵害时应当投诉并获得合理赔偿。这既是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贡献力量,也是旅游活动所必需的。离开了和谐,旅游就失去了基础和依靠。
       (一)游客享有的权利
       1.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索赔的权利。
       3.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4.自由选择旅游产品及其生产者、提供者的权利。
       5.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权利。
       (二)旅行社应该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需要载明的以下事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2.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3.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4.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5.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6.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7.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8.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9.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等,都属于擅自改变合同安排,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三)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诉办法》,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
       (四)旅游投诉不要超过规定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可接受旅游投诉的相关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六)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请求机构的管辖范围。
       (七)旅游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旅游者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3.投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证据。
       (八)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的权利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九)其他重要提示
       1.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者应听从旅游团队的安排。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应听从安排,如因旅游者的原因,造成旅行社及其他旅游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支付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如果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旅游者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负责赔偿。
       4.理性对待纠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十)旅游投诉服务机构及电话
       1.国家旅游局旅游质聂监督管理所
          010一65275315(受理时]司:8:30-12;00; 14:00-17;00)
       2.全国假日旅游协调办公室
          010-65201028(春节、“十一,’黄金周期间开通)   
       3.全国统一便民服务电话:
       市内电话查号114、邮政编码查询184、夭气预报121、报时117,急救中心120,
       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122,匪警l10、火警119

北京执法大队 010-65150198
北京质检所 010-12301
夭津质监所 022一28359093
上海质监所 021-64393615
重庆质监所 023-63866315
河北质监所 0311-85814239
山西质监所 0351-7325012
内蒙古质监所 0471-6282653
辽宁质监所 024-86230222
吉林质监所 0431-85653030
黑龙江质监所 0451-87010055
江苏质监所 025-83418185
浙江质监所 0571-85117419
安徽质监所 0551-2821763
福建质监所 0591-87535640
江西质监所 0791-6269965
山东质监所 0531一12301
河南质监所 0371-65506775
湖北质监所 027-87124701
湖南质监所 0731-84717614
广东质监所 020-22386699
广西质监所 0771-5529315
海南质监所 0898-65358451
四川旅游执法总队 028-867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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